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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378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逮捕。

辩护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起,服刑人员陈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吹捧、夸大、捏造公司的授课老师在白银交易中的盈利能力诱骗客户入金进行白银交易,后再由老师通过使用话术、向客户发送虚假盈利账单等方式诱导客户按照老师的指示操作,客户在交易中不断亏损,陈某某等人从客户亏损中获利。据不完全统计,陈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刘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亏损合计776万余元。陈某某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陈某某通过诈骗获得巨款后,从2014年1月到6月陆续通过自己银行卡或者通过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其母亲卫某某(在逃)和姨妈被告人韦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612万余元人民币。得知陈某某公司有众多被害人上门讨债等情况后,卫某某、韦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在河南省南阳市中国银行网点(天冠支行、卧龙营业部柜员机、长江中路柜员机、建设路柜员机)用卫某某卡号为62178*******的中国银行卡陆续取走人民币375万元人民币。从2014年6月18日到2014年6月24日,卫某某账户向韦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转账1549804元,6月22日到6月25日该账户取现37500元,6月25日韦某某的上述账户转给韦某某的6217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38万,于6月25日、6月30日、7月1日取现88万元人民币,其余钱转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资金走向说明、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取款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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