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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6********,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份期间,骆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融河高速项目部**部开货车拉运碎石之机,将项目部位于宜州区**乡**村**屯后面堆石场的碎石偷偷拉至宜州区**乡**村**屯售卖给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应当明知骆某某等人售卖的碎石为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

1、2019年3月29日、2019年3月31日,骆某某驾驶自家车牌号为“赣C****6”的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将盗得的两车约44方碎石(价值人民币1173元)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获赃款1200元。

2、2019年3月至4月份期间,韦某甲驾驶自家车牌号为“桂B****3”的重型自卸货车,将盗得的六车约120方碎石(价值人民币3200元)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获赃款3300元。

3、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日,韦某乙驾驶自家车牌号为“桂M****5”的重型自卸货车,将盗得的三车约60方碎石(价值人民币1600元)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获赃款1800元。

4、2019年4月2日,李某某驾驶自家车牌号为“桂M****6”的重型自卸货车,将盗得的一车约18方碎石(价值人民币480元)卖给被告人韦某某,获赃款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2份。

4.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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