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身份证号码522726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为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和同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5日和同年8月19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市场旁附近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卖的剥皮电缆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批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21551.4元。
2、2018年11月22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卖的剥皮电缆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批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28269元。
3、2018年11月25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卖的剥皮电缆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批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32859元。
4、2018年11月29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卖的剥皮电缆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批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11307.6元。
5、2018年12月15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在明知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卖的剥皮电缆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批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192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四、鉴定意见书;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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