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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91********,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娱乐有限公司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娱乐有限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的营业款人民币131623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上述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事后,被告人韦某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31623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757****)。

2、本案案卷4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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