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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兰陵县****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镇,租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担任兰陵县**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本院新农合资金。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30日,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816287.1元公款,自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银行账户转入自己及借用的唐某某、徐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并将公款用于归还信用卡、花呗消费、投资生意。2020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归还所挪用的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等综合证据;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炎炎

202012月3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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