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韦某某从崔某某、罗某某处承包了**镇**村**股份**车间、**楼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同年8月至次年3月,韦某某雇请杨某某、高某某等11名工人负责搭架工作,雇请其他工人负责木工、楼梯模板安装、起钉、杂工等工作。截至到2019年1月,韦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杨某某、高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24万元。之后,韦某某便以与崔某某的工程款计算方式有纠纷,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杨某某、高某某等11名工人2018年11月至3月的工资总计19.123万元。截至2019年1月23日,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到韦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2314664********)及韦某某妻子钟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114602********)的方式向韦某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85万元。
2019年6月,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分局受理韦某某不支付上述人员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组织杨某某、韦某某两方人员对支付劳动报酬事宜进行协商,韦某某对其拖欠上述人员19.123万元工资予以确认。同年6月28日,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分局对杨某某等11名工人未付工资明细表予以张贴,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同年7月3日、7月24日、8月1日分别对韦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韦某某在指定限期内支付员工的工资,但韦某某均未履行。经查,韦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2314664********)在2019年6月1日收到1笔4万元,后被现金支取及其他付款。钟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114602********)在2019年6月29日至7月29日期间收到5笔大额入账,共计15.5万元,后被现金支取及其他付款。
2019年12月4日,韦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8日韦某某向杨某某等11人支付7万元工资,至今尚欠上述人员工资12.1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工班组工资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曾旻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38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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