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5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 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公寓楼顶通过微信招嫖。21时50分许,被害人黄某应邀至上址跟韦某某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韦某某见被害人黄某的容貌形象与微信头像不符,遂欲抢劫其财物,随即掐住黄某的脖子并抢走其背包(包内有身份证及生活用品若干)。被害人黄某趁被告人韦某某抢包的时候逃离现场。22时21分许,被害人黄某报案。次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大街**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背包及包内财物照片、被告人案发时所穿衣服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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