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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00000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20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家住贞丰县******组。因涉嫌抢劫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决)、韦某甲(已判决)、梁某甲(已判决)等人共谋后,持砍刀、警棍、石头窜至贞丰县者相镇**采石场**办公室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抢得李某某一个红色挎包以及一部金立牌手机后逃离现场。挎包内有现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以及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韦某某分得1300元,并将抢劫所得的金立牌手机丢弃。经黔西南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立牌手机价值为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零6个月幅度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结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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