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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强迫交易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450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乐县**镇**村**桥**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黄某甲(已判决)与赵某某(系林某某前妻)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人韦某某及徐某某(已判决)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共同投资成立了阳朔县久恒回收站经营废纸回收业务,由徐某某负责回收站的日常生产经营,韦某某负责废纸销售及账目管理。因存在竞争,回收站利润不高。2017年上半年,林某某(已判决)要求参股回收站,赵某某将股份转让给林某某,林某某占股33%,黄某甲占股17%,被告人韦某某及徐某某各占股25%。为扭亏为盈,被告人韦某某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决定垄断阳朔各废旧店的废纸回收业务,压低零散废纸收购价格,由久恒回收站统一定价,统一收购,在保证各废旧收购店一定利润的同时,赚取市场浮动差价。李某甲(已判决)作为林某某的代理人参与管理并与黄某甲从2017年6月份开始负责垄断市场业务,采取召集相关废旧店老板吃饭提出统一要求、阻止外地老板到本地购买废纸并利用混社会的名声等手段,迫使阳朔境内的24家废旧店将收购的废纸卖给久恒回收站,基本实现了对阳朔县废纸回收的垄断,徐某某仍负责久恒回收站的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人韦某某单独负责对外联系废纸销售直至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开始,徐某某接手销售废纸业务直至案发。经鉴定,从2017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久恒回收站对24名被害人强迫交易数额达12887671元,违法所得为4485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同案人林某某、徐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2、证人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现场辩认笔录及图照、辩认笔录;5、有关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9月,被告人韦某某及林某某、徐某某、黄某甲为首要分子,李某甲、黄某乙、石某某为较为固定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阳朔境内的废纸收购行为多次向多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自愿公平原则,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购的方式,利用强迫、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多人进行废纸交易,垄断废纸交易市场,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犯经营者及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组织、领导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胡晓晖
检  察  员:  刘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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