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广西宾阳县人,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化名“某某乙”合谋,由韦某某在宾阳县**镇**区***里**号其家中接受他人 “六合彩”投注,每期约有20人向其投注,韦某某从中抽取12%的投注金后,将剩于投注金转给某某乙,期间韦某某也收取小额六合彩投注。韦某某共收取赌资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交易微信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韦某某的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可醒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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