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镇**食品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交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某,期间,于2015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肥东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5年10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肥东县店埠镇**街与**巷口对面的彩票站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54750元。肥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涉嫌赌博的 “六狮王朝”连线赌博机五台、捕鱼机一台(已损坏)、现场赌资5000元、账簿一本等物品。
案发后,现场查获的赌资5000元及韦某某退款20000元在肥东县公安局财政专户账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5.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机房,聚众赌博,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5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
3.随案移送记账账簿1册;
4.随案移送现场查获的赌资5000元及韦涛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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