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队**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初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位于吴川市**
街道**村自己经营的水果档里面开设麻将赌档,先是提供一张电动麻将台给他人赌博,每台收取40元的台租,每天经营两场。两个月后,韦某某又购多一张电动麻将台,按上述经营方式收取台租,经营了三个半月后,又购进一张电动麻将台,共开设三张麻将台,每台收取50元的台租,每天经营两场,一直经营到2020年1月28日案发,初步查明韦某某共收取了台租16000余元,所得的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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