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韦某某在位于博罗县**镇**路**厂杂货店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从人民币5元至50元不等,每次下注额超过100元韦某某从中抽水人民币10元作渔利。2019年11月6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博窝点,将韦某某及在场参赌的7名赌博违法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和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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