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到丘北县锦屏镇“虾米KTV”368号包房唱歌喝酒,随后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未付289元的啤酒钱就欲离开,“虾米KTV”服务员李某某、马某某追着张某某等人要求其付清喝啤酒的尾款时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便用拳头殴打李某某、马某某,之后被告人韦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持砍刀砍伤李某某、马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马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逃,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以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藐视国家法律,在共同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名被害人达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三百五十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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