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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3********,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因疑其丈夫梁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泄愤,分别于2019年7月至8月纠集多人对被害人卢某某(案发时16岁)、黄某甲(案发时15岁)、蓝某某(案发时13岁)实施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纠集韦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蓝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聚源餐吧地下室包厢商量教训卢某某(案发时16周岁)一事,后被告人韦某甲让唐某某打听卢某某现在何处,在场的韦某乙主动用QQ与卢某某联系,得知卢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英豪酒吧”喝酒后,被告人韦某甲立即带领韦某乙、唐某某、黄某乙、吴某某、蓝某乙等人赶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英豪酒吧”前质问卢某某,韦某甲、唐某某、黄某乙、吴某某、蓝某乙先后动手殴打卢某某,造成卢某某脸部、手臂、背部受伤。后被告人韦某甲殴打卢某某的视频被他人拍摄后转发至网络,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从他人口中得知黄某甲(案发时15岁)与其丈夫梁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遂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某某宾馆一房间内殴打黄某甲,并强迫黄某甲下跪,殴打过程中韦某甲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并将视频转发至微信群中。

3.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因疑被害人卢某某、蓝某某与其丈夫梁某交往过密,遂指使黄某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将卢某某、蓝某某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澄江二桥后,由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丁(15岁)、韦某丙、蓝某丙(另案处理)动手殴打卢某某和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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