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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2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本市白某某人和镇西湖存瓦窑街昊烨物业楼下,酒后无故对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进行打砸,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小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损坏车辆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 《具结书》1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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