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5********,广西河池市都安人,瑶族,小学一年级文化,个体从业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宇宏,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4月到道县“紫云阁”足浴店做服务员,2019年6月接受唐某某的委托管理该店的经营活动。2019年10年6日1时许,该店的服务生周某某心与赵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卖淫被道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因容留周某某心卖淫被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之后,被告人韦某某承包经营“紫云阁”足浴店,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该店服务生周某某心在卖淫时被查获。
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3.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4.证人周某某心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