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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3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为了牟利,提供位于**餐馆后面的一处旧瓦房给卖淫女卖淫。2019年12月23日,韦某某容留覃某某、韦某甲、曾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覃某某、韦某甲、曾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韦某某的供述笔录;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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