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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份一天21时许、2019年12月份一天20时许、2020年5月9日20时许三次容留覃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其家中房间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因吸毒被柳城县公安局查获,归案后其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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