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栋**室。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三百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某提供其位于肥东县**镇**家园**室作为场所,容留邓某某、夏某某、席某某三人共同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席某某、夏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提供场所一次供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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