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天峨县**镇**路**号,现住址为广西天峨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家住天峨县**镇**街**号,其本人居住于该房二楼一间房间。2019年10月上旬、中旬的一天,韦某某两次容留田某某、李某某、韦某甲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3日,韦某某容留田某某、黄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4日,韦某某容留田某某、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通过胶体金法检测尿液,田某某、李某某、韦某甲、黄某某现场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检察官助理:牙柳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由天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住址:天峨县**镇**街**号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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