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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38号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3********, 壮族,文化程度为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25分,被告人韦某某醉酒(经鉴定,韦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 256.39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茶山镇茶兴中路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韦某某带至本市茶山医院进行抽血时,韦某某拒不配合抽血,拍桌子、并把桌台上写着他身份的纸撕碎,并对执勤人员叶某某、谢某某多次动手,用手拍打谢某某肚子。韦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小型轿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叶某某等证人证言,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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