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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果断采取各种措施防控疫情的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国家卫建委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同日,来宾市卫健委、来宾市疾控中心以《致全市人民及湖北到来宾人员的一封信》的形式要求从湖北特别是武汉到来宾的返乡人员主动居家隔离14天,14天内不要走亲访友,不要与外人接触。

被告人韦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打工,打工的地方距离早期大规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华南海鲜批发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赶在武汉封城之前乘坐高铁经桂林北站中转回到来宾城区。回到来宾后,韦某某既未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更未疫情按防控要求自行居家隔离。更为恶劣的是其1月25日晚接到兴宾区**街道办**社区党支部书记梁某某的电话后,虽然口头上答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离14天,每天定时检测体温并如实报告,但仍视防控措施为儿戏,违反居家隔离的防控措施回老家与父母等家人吃饭、出门买菜、邀请朋友到家里喝酒、送其妻子张某某到兴宾区城厢乡**村参加丧事、陪其妻子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等等。因韦某某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居家隔离14天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包括其妻子张某某在内的9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其本人也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另有兴宾区124名与其及其妻子张某某密切接触的人员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其及其妻子张某某进出过的兴宾区古三安置小区、古三社区古沙路段、城厢乡泗贯村委泗贯村等区域被封闭管理,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的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造成其妻子张某某等9人感染新冠肺炎、兴宾区124人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来宾市城区部分区域被封闭管理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鑫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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