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桂平市社坡镇新华村长古冲口自己的耕地烧荒草,由于未做好防范工作,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社坡镇新华村、加惠村的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为4.8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1.6公顷,过火疏林面积3.2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赖某甲、赖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赖某丙陈述,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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