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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岭”处清理荒草,随后其用打火机点燃荒草焚烧,不慎引起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2.51公顷,过火其他无立木面积为6.9公顷,过火总面积为9.41公顷。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凭证、谅解书、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许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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