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拜山时烧元宝纸不慎引起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鸭舌岭的山林火灾,火灾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失火现场进行实地勾图计算,平南县六陈镇新贵村鸭舌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54公顷(3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甘某甲、甘某乙、陆某某、甘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辩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失火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5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