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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3********,壮族,小学文化,务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岜沙”山自家林地炼山,因没有做好防护工作和未完全清理火场,导致次日14时许在其炼山的地方产生复燃,导致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48公顷,其中有林面积2.17公顷。

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否认因其炼山跑火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在林地内炼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武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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