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6********,壮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9日经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城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8月22日晚,韦某乙(绰号:某某甲)、覃某甲、覃某乙、蒙某某、谭某某等人在**号“**餐馆”聚餐时,被多人持刀砍伤后报警。同年9月18日,时任柳江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韦某甲审批同意立案。经法医鉴定,覃某甲、覃某乙、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韦某乙、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10月,韦某乙通过韦某丙(另案处理)找到韦某甲,称伤人者系被张某某(2015年因病死亡)纠集,托韦某甲协调赔偿事宜。韦某甲居中协调,利用柳江县公安局**的身份为他人充当“保护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张某某为感谢韦某甲,委托韦某丙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给韦某甲。韦某丙私下截留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将剩余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韦某甲。韦某甲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2014年6月20日,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柳江**公司(系柳江**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韦某甲(时任柳江**管理局**)的关照,在柳江县**镇**路**号给予韦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韦某甲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13日,柳州市柳江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韦某甲接受调查。韦某甲自行前往柳江区监察委员会后,由城中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过程中,韦某甲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已掌握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委未掌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铃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赃款人民币35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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