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柳城县*甲站**,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号,因涉嫌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龙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时任柳城县*乙站**、官方兽医,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有关规定,未经现场检疫、没有核查生猪来源的情况下,为罗某某违规开具27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1104头流入市场。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罗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7****。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时任柳城县*乙站**、官方兽医,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有关规定,未经现场检疫、没有核查生猪来源的情况下,为龙某某违规开具14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604头流入市场。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受龙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
二、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时任柳城县*乙站**、官方兽医的韦某某,在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让韦某某为自己违规开具27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1104头流入市场。被告人罗某某为了感谢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给韦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7****。
三、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通过时任柳城县*乙站**、官方兽医的韦某某,在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某让韦某某为自己违规开具14张不真实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未经检疫的生猪604头流入市场。被告人龙某某为了感谢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送给韦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人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龙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龙某某三人现在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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