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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6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09.62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2****号)行驶至本市**镇**村**路**号对出路段,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498****,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866414****。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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