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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处**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证超分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闽BV****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的家中出发,行驶至荔城区红星美凯龙红绿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1.84mg/100m1,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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