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43分,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驾驶贵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杨桥下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又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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