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8********,壮族,中专文化,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16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B****2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4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827****。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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