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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初中文化,经商,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A****A小型轿车与廖某某酒后驾驶的桂A****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宾阳县宾州镇思远路与科技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的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5.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廖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韦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家中,联系方式:1376862****;

2.案卷(侦查卷)贰册、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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