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M****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43线由城关镇往里湖乡方向行驶,行驶至1226公里加48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韦某某与行人莫某某受伤。经对韦某某的血液抽取鉴定,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8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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