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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及暂扣驾驶证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皖MM6***小型轿车从定远县炉桥镇夜宴KTV行至炉桥花园街瑞麟宾馆门口,停车后与俞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后被民警带回,民警发现韦某某有酒驾嫌疑,遂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安徽省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俞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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