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及暂扣驾驶证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皖MM6***小型轿车从定远县炉桥镇夜宴KTV行至炉桥花园街瑞麟宾馆门口,停车后与俞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后被民警带回,民警发现韦某某有酒驾嫌疑,遂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安徽省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俞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