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7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中专文化程度,电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粤JHA****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105国道2606公里600米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上坡路段)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核查,涉案车辆所悬挂的粤JHA****号牌字体、颜色、字体间距等参数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不相符。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2mg/l00ml。
韦某某因上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已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苹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