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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地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悬挂“粤S2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社贝二路御品沐足门口路段时,车头左侧与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2Y****轿车右后角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74mg/100mL。经鉴定,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查询,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悬挂“粤S25****”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经交警认定,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8月20日,韦某某赔偿吴某某车辆维修费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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