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住麻江县**街道**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在罗某某处饮酒,后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兴大道由麻江县信访局老宿舍往官井方向行驶,21时18分,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0Km+300m(城东锦园路口)处时,被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后经鉴定,韦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5mg/10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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