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9

被告人韦某某 ,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壮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核定载人数19人的桂B****0号中型公路客运汽车搭载50名乘客,超载搭客100%以上,在鹿某某城**路被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载搭客10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