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4时53分,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站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韦某某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4945****。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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