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农场**作业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位于三亚市崖州区的朋友家饮用了自酿酒。酒毕后,20时30分许韦某某骑乘车牌号为琼BF****的“世纪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崖城往南滨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大道南滨新城酒家前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BM****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某被送至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并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农场**作业区**队**号,联系电话1733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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