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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2009年9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证注销后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恒昌大道与平七路交叉口地段等红绿灯时,在驾驶室位子上睡觉被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28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判决书、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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