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蓝色三轮摩托车,途经潮南区陇田镇沙井路芝兰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事故造成杨某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韦某某现场报警,民警到场处理并将被告人韦某某带到医院检测血液。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90.5mg/100ml;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婕
检察官助理:郭晓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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