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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5********,毛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韦某甲在金城江区第八小学附卷亲戚韦**家吃饭,席间喝了白酒。21时其驾驶桂M****5号二轮摩托车往金城江龙江一桥方向行驶,在民族路五岔路口被交警拦下做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涉及醉驾后依法带去医院进行了抽血。经鉴定,在韦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甲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本院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拟建议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超过80mg/100ml的,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天拘役,韦某甲增加153mg/100ml,应增加75天拘役,故基准刑为3-4个月拘役。韦某甲在到案后的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理,因此本院建议对韦某甲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20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48184****;

2、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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