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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02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住广西宜州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3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1时7分,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号轻型普通货车冲过忻城县加仁村疫情防控监测点被忻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韦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杨斌

检察官助理:莫璐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经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宜州市**乡**村**屯**号自家中。

2.案卷卷宗2册共74页、起诉书等相关文书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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