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驾驶桂R****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南县大新镇大有村上官塘路段时,由于被告人韦某甲操作不当,致使其驾车跌倒在路面上,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后即对被告人韦某甲抽血送检。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韦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摩托车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处警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入院出院记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韦某乙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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