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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M****7号牌小车从东兰县东兰镇电影院路口往东兰镇伦界村方向行驶,行驶至G323线1311KM+100M处(即东兰镇五峰路达汉路段),车辆刮撞对行人韦菊后撞向路边电线杆,造成韦菊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检出韦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316mg/100ml,韦某某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89778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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