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屏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4mg/100ml)后驾驶桂ME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寮城中路美东车行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上道路中心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某叫来了韦某甲,想让韦某甲冒充驾车司机,后因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后发现可疑而作罢,后在交警人员到场后韦某某主动承认自己是驾车司机。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韦某某已与绿化带维护公司东莞市颐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赔偿对方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书证,执法视频录像,证人韦某甲、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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