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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海港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港福街路口南150米时,因其操作不当撞到路灯设施后摔倒,造成被告人韦某某受伤、自驾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路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唐某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23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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